近几年“恋童癖”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关注,艺术圈也不例外。在艺术创作中不乏有关于此类题材的出现,同时议论声、争议声也随之而起。作为倡导观点自由的艺术界是否可以去触碰、“消费”这一主题?艺术是否或将成为掩盖恋童癖的保护色?
大众对此类作品的接受度与看法
就在2017年底,美国请愿网站Petition上出现了一则请愿吸引了艺术界的目光,标题是: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移除巴尔蒂斯具有暗示性的青春期少女画作,瑟蕾莎之梦”。
▲巴尔蒂斯《瑟蕾莎之梦》
《瑟蕾莎之梦》创作于1938年,描绘的是巴尔蒂斯的邻居瑟雷莎·布兰查德,当时的她大概12-13岁。画面中女子向后靠着,一只脚踩在地上,另一只脚踩在椅子上,裙子下摆下垂,露着底裤,面部表情不自然,让观众觉得不适。
这个事件的发生吸引了近万人参加联名。抗议者认为一个艺术家应该永远不要创作这样的作品,特别是在当下的环境中,让公众看到这种带有儿童性暗示的作品是非常不恰当的。特别是大都会面向的观众也有非常多的未成年人,这传递出了一种不恰当的信号。
在公众的抗议声下,大都会发言人肯尼斯·维恩代表大都会回应:大都会并不会撤掉这幅作品。他还补充说道:“大都会的责任是去收藏、研究、保护并呈现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艺术作品,以便把人们和创意、知识和想法连接起来。”
▲在大都会艺术博物馆中展出的《瑟蕾莎之梦》
虽然博物馆想要展示、传达的是画作背后真实的时代、文化背景,反映巴尔蒂斯那个时代对于性的认识,以及画作的艺术性。但造成这样的局面,大众对其的关注更多的已经不再是停留于艺术层面,而是可能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噱头大过艺术价值,将导致与博物馆展出此作品的初衷和使命背道而驰。由此可见,在如今社会大环境下,此类作品哪怕是大师级别,也很难被大众广泛接受。
▲《华盛顿邮报》关于事件的评论
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社会问题与现实,艺术家在进行艺术创作时也应该联系现实,艺术不应该与生活完全脱轨,对于此类作品的展出还需要多方慎重考虑。
是表达自我?
“恋童癖”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末,是指以未成年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病理性性偏好。也就是说,恋童癖是一种性心理疾病,患者性欲指向的范围一般是青春期以前或未发育的儿童。
例如上文中提到的艺术家巴尔蒂斯,一度被指控为恋童癖。被指“恋童”,是因为巴尔蒂斯的作品中描绘最多的是少女而不是成熟的女人,问及为何,他说少女的形体比成熟女人的形体更吸引他,她们更纯洁无暇。他没有可以描绘让人浮想联翩的场面,他画的是真实的人物,“我只是更欣赏她们天真无暇的身体”。巴尔蒂斯曾向好友加缪传达,欣赏与表达情色是他潜在的第二重人格。
记录未成年人身体的作品到底是淫秽品还是艺术一直存在众多的争议。巴尔蒂斯在后期时明白了他的作品带给观众的困扰,但他说他是无辜的,是对色情的联想导致了人们的反应。
▲巴尔蒂斯《街道》
另一位疑似有恋童倾向的艺术大师席勒,在他的作品里对于情绪、欲望、性的处理毫无保留,而且经常把性和死亡放在一起。即使是绘画儿童,都带有情欲色彩。他曾因勾引未成年少女而被逮捕,虽然其诱拐的罪名被判不成立,但由于在幼童可接触的公共场合展示色情图象,被判有罪,回到故乡后也因雇佣数名未成年少女当模特而被赶了出来。
对于这些陷身“恋童癖”传闻的艺术家,创作这一题材是否合适?有些人认为艺术就是内心感情的直接传达,恋童倾向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只是艺术家本身的经历。
▲席勒《跪着的女孩》(局部)
还是炒作?
但也有人表示纯粹的自我表现不需要以这种方式,如果特地为了表现而创作反倒显得矫揉造作,有炒作之嫌。有关巴尔蒂斯“恋童癖”传闻的出现,就少不了自我炒作的成分。例如争议不断并奠定了巴尔蒂斯具象派大师地位的《吉他课》。此画面世于1934年4月画家在巴黎举行的首次个展,引起了大众对其性暗示的激烈批判。对此画家晚年坦率的回忆道:“那幅画,是在我极其拮据、捉襟见肘,想立马出名挣一笔钱的情况下画的。谁都知道,在巴黎,要想出名,丑闻是最佳的捷径。”对于这种利用如此“丑闻”出名的方式,对大多数人而言还是不太容易接受的。即便在艺术界,对待有关儿童和性主题的作品时也该有相应的艺术责任与操守。
而以利用这一题材疑似炒作的艺术家可能还不在少数。1983年,艺术家普林斯翻拍过摄影师加里·格罗斯的一幅作品,那是美国著名女演员波姬·小丝10岁时站在浴缸里的一张看似“无所畏惧”的裸照。翻拍后他在纽约下东区一个画廊做了一个展览,只有一件展品,就是这幅裸照,而且只能预约参观。照片展出后随即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当时社会的主流声音都在批判普林斯“洛丽塔”式的恋童行为,但同时又有不少人争相预约观看。波姬·小丝的母亲和原作摄影师格罗斯甚至将普林斯告到了法院,最终普林斯花钱庭外和解。
▲普林斯翻拍波姬·小丝裸照的相关新闻
另一名饱受争议的二十世纪艺术家奥托·迪克斯也用过儿童裸模。作为新即物主义的重要一员,迪克斯对裸体女孩的超写实描绘真实到让人毛骨悚然。例如在《帘子前的小女孩》(Little Girl in front of Curtain)这幅作品中的女孩灰白的身体透出青色的血管,有一种类似席勒笔下人物消瘦垂死的特点。小女孩头戴一个红色蝴蝶结,象征着她的单纯,她看向未知的方向,眼里仿佛带着恐惧。这幅作品可以充足的体现迪克斯一心只想通过作品体现他的想法,而已经全然不顾人们所谓的道德底线了。他自己也曾说过:“我会或臭名昭著或名扬天下。”可见,艺术家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创作会带来不良影响。
▲奥托·迪克斯《帘子前的小女孩》(Little Girl in front ofCurtain)(局部)
以艺术之名创造此类题材是否被保护?
如今我们讨论儿童保护问题,几乎都绕不开的一个国际权威文件,即《儿童权利公约》。这是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的,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生效。在讨论和引用儿童性侵以及儿童色情问题时,《儿童权利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参照。
《儿童权利公约》的第34条意义重大,除了明文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禁止对儿童进行一切形式的性侵犯(sexualabuse,也被译作“性虐待”),还提到了对儿童的性剥削(sexualexploitation)也同样应被禁止——这个首次提出的新概念除了指“引诱或强迫儿童卖淫或进行非法性行为”,还明确指向了儿童色情,即“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或让儿童充当淫秽题材”。
儿童色情和成人色情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可知,儿童色情即“以任何手段显示儿童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行活动,或主要为诲淫而显示儿童性器官的制品”。
1977年,美国联邦法院便通过了“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法”,大法官们认为“防止儿童性剥削对于政府而言至关重要”。198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了第一件涉及儿童色情的案件。随后,生产、传播、持有任何形式的儿童色情资料统统都入罪化,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一套法律体系。我国虽然早在1992年就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但并未有一部专门性的儿童色情立法。对于儿童色情,通常只能通过传播淫秽物品罪加以制裁,而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更为儿童色情传播提供了捷径,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美国联邦法院儿童色情立法历史
针对我国的国情,有关儿童色情的法律、法规也一直在更新和补充中,例如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加入了性侵害内容;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包含了十四岁以下儿童内容的互联网传播做出了规定;2013年推出《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打击儿童性侵害和性剥削问题的具体执行上,世界范围内已经有很多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和思考。
结语:对于历史作品也许我们应当放到相应的时代语境下看,无需以现在的标准来苛责其“道德性”;但当代艺术品如果呈现“恋童倾向”,自然是不会为大众所接受的。
艺术绝不该成为“恋童癖”的保护伞,如果恋童癖披上一席华丽的艺术外套就能被美化和传播,将导致非常可怕的结果。艺术与现实不是判若云泥的两件事,艺术家应该对现实有所考量。